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制定和管理,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等规定,福建省厅1月19日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闽建筑〔2024〕1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规定》共四章20条,由总则、定额编制、定额管理、附则组成,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主要内容有:
1、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定额(下称定额)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及相关费用的数量或费用基准。
前款所述的数量或费用基准,发生非正常施工条件或特殊的施工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工程规模以及定额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进行合理调整。
2、
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的专业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
3、全省统一定额、地方补充定额作为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以及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作为投标报价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专项补充定额限于在特定工程项目中使用。
企业定额主要用于企业自主报价和成本管控。
4、福建省住建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定额,制(修)订全省统一定额。全省统一定额缺项且具有地域特点或工程建设亟需的地方补充定额,以及需要制订地区性的费用标准,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订并报送省住建厅备案。
具体工程项目出现造价金额较大且现行定额缺项,并具有单一性的施工工艺、技术或材料,难以通过市场询价确定造价,可以编制专项补充定额,由合同双方单位共同组织编制,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予以指导。
企业定额由相关单位自行编制使用。
5、全省统一和地方补充定额实行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制(修)订、补充:(一)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的。(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要求发生变化的。(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更新,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要补充定额的。(四)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等需要补充定额的。(五)城乡品质提升、乡村振兴、绿色建筑、建筑节能等需要补充定额的。(六)建筑市场人工费、施工措施、组织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的。(七)其他需要制(修)订、补充的情形。
6、鼓励行业协会以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定额编制。支持大中型企业编制企业定额,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
7、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定额执行产生争议,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申请调解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调解达成一致的,由发承包双方代表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依照合同约定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8、原《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定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4〕4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