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省住建厅1月6日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闽建建〔2025〕1号),要求遵照执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有67条,分总则、检测资质管理、检测活动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五章。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内容摘录:
1、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对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检测机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资质标准》取得省住建厅颁发的资质证书(省外入闽检测机构应取得备案证书),在资质许可(备案)范围内在闽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从事相关检测活动应按相应资质标准中的检测参数配备仪器设备。必备参数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可选参数使用租赁设备时应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和支配权。检测机构应有满足资质要求及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4、省外检测机构入闽从事检测工作,应先确定一个设区市作为入闽所在地,再向省住建厅申请备案,其申请检测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该检测机构已获取的省外检测机构资质范围。
5、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6、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7、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8、在施工现场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取样、制样时,施工单位应当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拍照并留存备查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牌子上应当标明工程名称、部位、取样、制样和见证单位名称及相应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还应当包含所有参与人员、试样和标识、封志。
9、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聘请专家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
10、省住建厅建立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管理。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可上福建省住建厅网站查阅。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