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省住建厅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10月31日印
发通知(闽建筑〔2024〕
41号),要求布置落实相关规定。《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实施方案
(试行)》(闽建筑〔2022〕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由总则,入围、清出条件,增补、清出程序,
保障措施,附则五章共19条组成。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管理办法》
主要有: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省龙头企业的评定、增补、
清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省龙头企业
(含入围省龙头企业)的不良行为信息核查工作。
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好省龙头企业的保障措施。
2、省龙头企业的序列暂定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省住建厅可以根据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适时调整省龙头企业的序列。
注册所在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前三个年度平均产值规模不低于
20亿元且符合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以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规定的条件有5个方面,具体可
上省住建厅网站查阅)
3、进入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的企业,近三年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不予增补为龙头企业;
已公布的省龙头企业近三年存在规定的不良行为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清出省龙头企业名单:
(规定的不良行为有7个方面,具体可上省住建厅网站查阅)
4、省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省住建厅每年定期梳理符合入围条件、清出条件的企业,
分别开展一次增补工作、一次清出工作。
省龙头企业认定三年后按最新入围条件复核一次,不符合的予以清出。
5、省住建厅根据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数据及信息系统的数据筛选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企业无需
提供申报材料。省龙头企业入围名单通过省住建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由厅长办公会
审议通过后公布。
6、支持省龙头企业参与智能建造、智慧工地、施工过程结算等试点,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
业基地,承担课题研究和标准规范编制。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7、支持省龙头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支持有实力的省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从单一的施工业务,向投资、建设、运营一体化领域拓展。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置与招标项目不相适应的要求,排斥省龙头企业等潜在投标人。
8、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省龙头企业晋升资质等级、申请承建基础设施领域所需的资质。各级住建
主管部门积极帮助省龙头企业做好住建部“四库一平台”、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
9、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承包人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省龙头企业等诚信企业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减免履约保证金。
10、支持省龙头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施工现场观摩活动,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11、省龙头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向社会宣传推介
省龙头企业。
12、发挥建设类行业协会作用,省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可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省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13、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批本地区龙头企业加以培育
发展,梯次形成全省龙头企业集群。
各地制定的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准)龙头、骨干、双培育、倍增等相应企业扶持政策)应对省龙头企业适用,实行全省“一盘棋”政策。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