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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3.10-1 福建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发布日期:2023-10-07 10:32:10   查阅次数:460次    字体: 正常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下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有关事项,9月28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通知(闽建筑〔2023〕19号),布置如下:
  一、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属地责任,根据闽政办〔2023〕15号文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任务,明确每年度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比例并推动落实。
  对于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室外工程、工业建筑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照《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2023年版)》(下称《参考目录》,详见附件)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积极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应当约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事项并作为实质性要求,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要求及违约条款。
  三、在“十四五”期间,对于承诺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部位的造价比例超过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30%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发包方式进行发包。
  单独施工招标的市政工程,招标控制价超过3000万元且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部位的造价比例超过招标控制价30%的,建设单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设置投标类似业绩指标的,应保证市场充分竞争。
  四、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作为技术文件评审事项,对于投标人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和比例的,可作为加分项;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招标人原则上将投标人是否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定标因素之一。
  五、招标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情况,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投标报价,并采取相应施工组织措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审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整改。
  六、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设计单位在设计说明或绿色建筑专篇中载明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的工程部位及具体应用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实施监理。
  七、省造价总站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及时发布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品种目录。各设区市造价机构对接服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及时发布建筑垃圾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信息价格。
  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特点,统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延伸产业链,鼓励使用再生骨料。支持各方市场主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对于表现突出的市场主体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经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省厅视情况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每个季度末将本地区工程项目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情况,向省厅工程处书面报告。
  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种类及适用工程部位参考目录(2023年版),可在文件的附件中查阅。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转载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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