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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2023-4 解读:《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27 14:53:12   查阅次数:1562次    字体: 正常
    2022年2月12日福建省民政厅印发了《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重要组成,目前福建省共有社会团体1.94万家,占社会组织总数的54.8%。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最基本的法治要求、最底线的治理规则,也是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证。近年来,我厅高度重视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先后印发《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的通知》(闽民管〔2015〕309号)、《福建省社会团体成立(换届)会议指引》(闽民管〔2017〕307号)指导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有效推动社会团体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随着《民法典》的颁布、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完成,社会团体换届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原有制度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亟待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提升换届工作水平。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3.《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
    4.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发﹝2016﹞3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六条,主要包括总则,换届选举机构,会员资格与会员代表名额的确定,候选人产生,换届选举,换届后变更登记和备案,辞职、罢免、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违规选举处理,附则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了换届选举机构和理事会或换届选举委员会在换届工作中的职责。一是规定了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可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二是规定理事会应在任期届满六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相关工作。 三是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法正常换届选举的,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并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第六条至第八条)
    (二)明确了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及会员代表的产生比例。《办法》规定会员数量超过150个的,可采用会员代表大会的形式召开。同时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根据地域分布、行业类别、代表性确定会员代表比例,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规定确定。(第十一条至十二条)
    (三)细化候选人的基本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和比例,明确负责人的范围、数量等。一是规定换届选举机构应通过召开座谈会、摸底调查、征求意见等方法,经民主协调、充分酝酿后,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建议人选。二是候选人选举可以采取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方式,具体由换届选举机构确定。三是规定社会团体的理事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人数在70人以上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他社会团体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是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对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予以明确。(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
    (四)统一了社会团体会费具体标准和表决方式。《办法》规定审议表决会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必须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同一档次不得细分不同标准。凡是以产销量、企业规模等为基数收取会费的,必须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同一档次按明确金额收取。(第三十八条)
    (五)规范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的投票方式及流程。《办法》规定社会团体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理事、监事、监事长。社会团体(不含行业协会商会)可以选择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任一种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负责人。无记名投票选举一般遵循介绍候选人产生程序及情况、检查票箱、投票、验票、计票等10个程序。(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条)
    (六)规定了违法选举处理。一是规定社会团体以欺骗或伪造选举文书获取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同时责令其整改。二是规定社会团体换届选举不符合程序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提出整改要求,拒不接受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规定存在参加投票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要求,或者其决议未达到到会会员(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等情形的应当重新选举。(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七)明确了执行有效期限。《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整理
                           202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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