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福建省住建厅、福建省人社厅3月3日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3〕4号)。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实施办法(试行)》内容可上省住建厅网站查阅。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分总则、基本要求、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共15条。本实施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有: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提供的保证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3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