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房建市政工程混凝土质量,进一步加强混凝土质量管控,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发出通知(闽建办建函〔2021〕24号),要求认真执行。
一、严禁违规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
(一)督促在建的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于2022年1月15日前对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开展全面自查,是否存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情形。经自查存在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情形且主动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规定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督促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于2022年1月15日前开展全面自查,是否存在为无资质混凝土搅拌站提供资料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经自查存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情形且主动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规定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的,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监管部门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年版)》开展“双随机”动态监管等监督检查时,应抽查在建工程是否违规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经抽查存在违规使用无资质预拌混凝土的,应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等违规情形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严格处理,并责令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闽建建〔2018〕27号)规定对使用相应预拌混凝土成型的所有混凝土结构构件实体强度进行鉴定。
二、严禁违规使用海砂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原材料进厂把关,按要求进行进厂复验;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的用砂情况的检查,严禁未经净化处理或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海砂不得用于配制混凝土,严禁海砂(包括净化海砂或者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要求的砂)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
(二)监管部门应强化预拌混凝土用砂抽查抽测,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修订版)》等予以严格处理。
各设区市建设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应于2022年1月20日前汇总辖区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自查情况并书面报告省厅。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