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关于建筑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预警的通知》(闽建筑〔2021〕19号)、《关于规范钢管脚手架计价强化施工安全的通知》(闽建筑〔2018〕1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市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管控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活动,结合龙岩实际情况,市住建局11月30月发出通知(龙建筑〔2021〕11号),有关事项如下:
一、加强建筑市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
1.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风险承包幅度为零。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主要材料价格及设备单价的风险包干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包干幅度应控制在±10%以内,超过风险包干幅度的,应予以调整价差;人工费按省、市有关规定计算,不纳入风险包干范围。可调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种,原则上按照该材料金额占材料费(含设备)的比例数从大到小排序,累计比例不少于70%。钢材(含钢筋、钢板、工字钢、扁钢、槽钢、角钢、铁件等)、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方钢管等)、铝合金型材(含门窗、幕墙、百页等)、铝单板、不锈钢型材(含板、管等)、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沥青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金属预制构件、砂石、玻璃、瓷砖、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铸铁井盖和相关设备等应按同类材料各种规格累计的金额进行排序。
采用定额计价的,其人工费、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材料及设备价格按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龙岩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综合价格或市场询价确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其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其人工、机械、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主要材料及设备未按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甲乙双方应按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开工,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应按开工前一个月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设备单价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价格对比调整价差,价差应计取各项税费并按中标降幅系数下浮,列入工程造价。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1.招标控制价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原则上参照龙岩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龙岩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综合价格进行编制,《龙岩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经市场询价后确定。
2.招标人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及设备价格不按市场价格签证,若参照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信息时,只能按其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未经询价的厂商报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招标控制价应以批准的投资概算为最高限额进行编制。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投资概算时,招标人应按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工作。
4.招标控制价的编审应当依据现行的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相关政策法规。
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
6.总承包服务费、优质优价增加费、缩短定额工期增加费按《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的规定执行。
7.主要材料采用甲供方式的,招标时应按闽建筑〔2017〕20号文规定的“甲供材料一览表”进行填写,其中甲供材料单价(含税)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的价格填写;甲供材料应计取各项费用和税金,甲供设备不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8.2018年12月27日以前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按闽建〔2018〕13号文规定应予调整;2018年12月27日以后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撑脚手架中的钢管使用费按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执行。
9.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闽建筑〔2021〕21号文规定计算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2021年10月19日前,已按龙建筑〔2020〕1号文规定按实办理签证的在建项目,按签证计取费用;没有按实办理签证的项目,可按闽建筑〔2021〕21号文规定计算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