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在福建省住建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等文件的前提下,11月10日省住建厅发出通知(闽建筑〔2021〕22号),就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数据汇聚平台推送施工许可信息。
二、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工作衔接
(四)闽建筑〔2021〕17号文的附表已列明了所有奖励信息评价指标。不再要求采集的标准、工法、岗位技能竞赛等信用信息,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采集(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五)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闽建筑〔2021〕17号文调整为由省厅负责录入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等信用信息,依据文书为2021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企业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纳入评价;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省厅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规定录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六)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的满分限值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衔接
(七)2022年第一季度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分值,延续使用2021年第四季度分值。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
(八)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多项指标采取季度综合考核,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将每季度计算一次。为与企业通常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每日评价机制有效衔接,采集的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将延后一个季度使用,即在下一个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中使用并展示。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按照闽建筑〔2021〕12号文的规定,采集2022第一季度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并作为第二季度的每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计算依据,以此类推。
四、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照评价标准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及时将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不得瞒报、漏报。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核查本辖区内企业自行填报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是否与建筑业总产值数据相符,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职责分工,规范抢险救灾活动信息采集程序,在采集前将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采集市级优质工程信息时,严格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规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加分。一经发现企业骗取相关奖励用于信用加分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五、加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健全信息采集内部审查机制,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台账,重点做好行政处罚信息采集,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采集的信用信息情况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省厅并同时抄送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十三)建立交叉检查机制。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实施交叉检查,并于次月上旬向省厅报告检查情况及建议意见。省厅组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交叉抽查。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整理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