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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1.10-6 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
发布日期:2021-10-25 15:18:26   查阅次数:721次    字体: 正常
    为做好施工现场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工程造价风险管控,保障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福建省住建厅19日发出通知(闽建筑〔2021〕21号),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工程概算造价中增加工程款支付担保费,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款支付担保费按照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乘以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再乘以担保期限(年)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率一般为0.2%~1.2%,具体由建设单位与担保机构确定。
  二、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质函〔2020〕489号,下称“防控指南”),在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包括按照防控指南要求实施常态化防控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出现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后按照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隔离人员、核酸检测、停工等发生的费用。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不含工程设备费)与单价措施项目费之和乘以费率0.66%计算。
  三、发承包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充分保障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闽建筑〔2018〕41号)规定在合同中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顺利实施。未按照闽建筑〔2018〕41号文规定设置风险包干范围和幅度的工程项目,合同成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和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的备案审查,将是否落实闽建筑〔2018〕41号文的要求作为审查重点。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改正,并按规定予以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扣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已发布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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