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龙岩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省住建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技术负责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批前审查和批后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9]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20〕5号)等规定,关于规范龙岩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及监管的有关工作,5月10日龙岩市住建局公告如下:
一、关于审查管理
(一)资质许可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后,经审查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或有疑议的,须在审查意见书中一次性告知企业提供补件材料或陈述说明,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件材料或陈述说明的,视为放弃补件或陈述,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二)资质许可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后,发出业绩核实函前,企业申请撤回资质申报的,资质许可机关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再核查,此次申报不予许可。
(三)资质许可部门发出业绩核实函件后,在规定审批时限内未收到业绩核实回函的,在企业作出业绩真实性承诺后,视同业绩真实予以许可。后续业绩核实回函或通过其它渠道核查为虚假业绩的,依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法撤消该项资质并予以查处。
(四)资质许可部门未收到业绩核实回函予以许可的资质,将在一年时间内通过现场核查、重发征询函等多种渠道核查该申报业绩的真实性。
二、关于业绩核查
(一)申报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所提交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1.省内个人业绩项目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称省监管系统)、“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可查询,且“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相关信息与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相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要求的,资质许可部门不发询证函核实,直接予以认定。
若业绩属于补录业绩项目(级别A/B/C/D)的,资质申报企业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2.省外个人业绩项目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级别为A/B/C级(D级业绩为企业自行录入,不予认定),且“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相关信息与所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相关技术指标满足资质要求的,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若业绩属于补录业绩项目(级别A/B/C),资质申报企业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二)申请除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外其它总承包资质的,所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资质申报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三)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所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资质申报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四)申报资质升级的,所提交的工程代表业绩按下列审查方式认定:
企业提交申报业绩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委托书函)、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体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一律发函至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经征询确认后予以认定。
三、关于企业迁入
(一)从设区市外地址变更至我市的建筑业企业,一律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按上述标准认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迁入。
(二)企业从设区市外经重组、合并、分立等进入我市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执行,同时按相应资质标准进行重新复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及企业业绩按上述标准认定),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予以办理。
四、关于告知承诺
(一)人员社保承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文,允许企业在申报资质时提供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情况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在资质批后半年内,资质许可部门将对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发现虚假承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已经过“双随机一公开”批后监管核查过的企业,不再重新核查人员社保承诺内容。
(二)办公场所、厂房及设备配置承诺。根据《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许[2018]29号),企业在申报资质时可以不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和设备购置发票证明材料,允许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前述情况进行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在资质批后半年内,资质许可部门将对企业提供的办公场所、厂房及设备配置的承诺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发现虚假承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已经过“双随机一公开”批后监管核查过的企业,不再重新核查办公场所、厂房及设备配置的承诺内容。
五、关于批后监管
(一)常态化核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双随机一公开”资质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企业资质核准件数的10%。
(二)专项批后监管。根据上级部署或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专项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经“双随机一公开”核查过的企业,不再重新组织资质核查。
(三)投诉信访核查。
1.对实名举报件,有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调查核实;若未提供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经与举报人联系沟通,仍未能提供线索证据的,或无法与举报人联系的,不予调查核实,仅将审批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2.对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举报件,无基本事实线索和证据材料的,不予调查核实;有线索和证据材料的,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调查核实。
3.对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举报件,分实名和匿名以及有无线索证据情形,按上述做法办理后,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以及实名举报人。
4.对资质许可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投诉举报件,不再进行核实,实名举报的向举报人反馈审批结果。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承诺书填写说明及范本
承诺书填写说明
一、 社保承诺书应体现以下内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要求考核人员的姓名,社保费款所属起始年月、费款所属截止年月。
二、 办公场所承诺书应体现以下内容:办公场所地址。
三、 厂房承诺书应体现以下内容:出租人(单位)名称(自有厂房无需填写)、厂房地址、厂房面积。
四、 设备购置发票承诺书应体现以下内容: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设备名称型号、设备台数、开票日期。
承诺书
我司(企业名称)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现承诺如下:
(承诺内容)
我司承诺以上内容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或盗用信息,如有不实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