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作出修订,2021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出通知(交公路规〔2021〕5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落实。
新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八条。主要章节内容有:总则、管理职责、分包条件、合同管理、行为管理和附则。办法重点强调:
1. 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2.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3.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4.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5.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6.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7.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8.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