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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1.7-5 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7-23 09:27:48   查阅次数:1073次    字体: 正常
    经研究,7月12日省住建厅发出通知(闽建建〔2021〕6号),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闽建〔2016〕4号)做出修订。并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订后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共20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虽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对其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后,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按规定要求逐级报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在非企业工商注册地施工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书面通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
    本办法对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立案查处的原则、许可证暂扣期限的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工作。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期限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暂扣期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应严格按照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和整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建筑施工企业需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并附整改报告和证明其重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复查合格的,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住建厅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进行督办。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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