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2号)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月8日发出通知,就《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执行,进行布置。
《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十章60条,主要分总则、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专家库、申报推荐、受理审核、组织评审、考核确认与转系列评审、评审服务、纪律与监督、附则十章。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职称评审工作,会同系列(专业)主管部门持续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职称评审,加强评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通过相应系列(专业)、级别评委会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相应职称管理部门核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职称证书。其中:高级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中级职称证书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属厅(局)级单位核发;初级职称证书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县(处)级单位核发。
自主制订评价标准、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自主发放聘任证书。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无人事代理的自由职业者可由工商联、科协、行业协(学)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符合我省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且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条件时,可持该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符合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贯通条件的,可持技能等级证书及有关材料申报工程系列相应专业职称。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我省职称评审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整理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