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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20.8-4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0-08-07 11:07:27   查阅次数:821次    字体: 正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要求,从源头减少工程款纠纷,有效破解工程款拖欠问题,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根据福建省实际情况,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联合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并于8月4日发出通知(闽建[2020]5号)进行布置。《结算办法》共十四条,自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有:
    1、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专业的工程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以及施工专业承包项目。
    2、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把竣工结算分解到合同约定的形象节点中,分段对质量合格的已完成工程价款(包括价款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确认与支付。施工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3、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具体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范围、预验收要求、程序、时限、逾期责任等条款。
    4、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同步办理已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工作,不得拖欠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节点与范围,确认各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等事项,并在相应概算控制下支付款项。
    6、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7、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带头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加强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沟通,做好施工过程结算工作,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8、施工过程结算存在争议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应当按约定时限及时支付,争议部分待处理后列入后续节点的过程结算。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争议部分价款,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提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不得因争议而不办理或拖延办理过程结算。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整理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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