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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19.12-9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31 09:54:18   查阅次数:975次    字体: 正常
  为汲取厦门“12.12”事故教训,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发出通知(闽建办建〔2019〕35号),就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提高设计针对性
  (一)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超挖、重车动载、出土口位置、施工栈桥、坑边行车路线和堆场布置等因素影响,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科学确定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深基坑工程对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不利影响,采用合理支护形式,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出具施工图。
  (二)强化设计技术交底,必要时设计人员应驻场,根据施工场地实际布置、施工工况、作业流程及使用年限复核支护结构的安全性。
  (三)设计后长时间未动工或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必须组织现场踏勘,需要重新验算的应重新验算,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变更。
  二、强化施工安全管控
  (一)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可行的开挖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完善后实施,并严格执行。
  (二)采用盖挖法施工的项目,目前未动工的以及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或复核,违反国家标准规范或与现场情况不符的,必须调整方案。
  (三)基坑土方施工应坚持先撑后挖、分层分块对称平衡开挖原则,严禁超挖,随挖随支撑。
  (四)支护结构应具备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保证支护结构施工质量。严格控制施工荷载、坑边堆载、地下水位和临时立柱拆撑时间节点,避免局部超载,有效控制局部与整体变形,保障施工过程周边环境安全。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测
  (一)监测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要求,针对深基坑特点和相邻设施现状制定监测方案,并经设计单位审查确认。
  (二)深基坑工程不能及时完成,暴露时间超过正常期限的,应当制定和实施暴露期间的监测方案。发现异常情况或者超预警值时,应当立即将监测结果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必要时报告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四、强化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管
  (一)建设单位要强化应急管理,深基坑施工前应当组织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深基坑工程及周边设施的安全应急预案,配备专人进行巡查。
  (二)施工过程中发现严重威胁设施安全险情的,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置。
  (三)严肃查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对深基坑等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建质规〔2019〕9号)从严查处。
  目前在建盖挖法施工项目清单,请于2019年12月30日前报各设区市建设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备案,设区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监督,防止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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