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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协简讯2019.12-6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文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
发布日期:2019-12-25 15:33:12   查阅次数:1178次    字体: 正常
    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督促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水平。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法律法规,2019年12月20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监理人员管理
    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监理业务,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督促现场监理人员履职尽责。
    1、加强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管理,不得随意进行人员变更,确实需要进行变更的应符合《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办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36号)及合同约定。
    2、要求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因故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
    3、督促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审查、主要材料进出场报验检查、现场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见证取样、验收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监理工作。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严格按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的监督,及时发现施工安全隐患,并做好可追溯记录。
    4、约束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行为,要求做到“三到位”,即人员到位、时间到位、服务到位。现场有施工作业的,监理人员必须在岗对各工序进行旁站检查、巡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二、严格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3、遵守职业道德、履职尽责,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全力做好监理工作。
    4、严禁以下行为:
    ①利用职务之便和工作关系谋取私利、敲诈勒索、吃拿卡要,收受或索要被监理单位的礼金、购物卡等有价物品。
    ②参于承包人的经济活动,以“服务”为名,收取劳务费、服务费。
    ③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
    ④现场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
    ⑤现场监理人员接受施工方、材料供应商等被监理单位宴请、旅游、娱乐等。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严肃惩处
    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人员管理;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我局将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以下措施,予以严肃惩处:
    1、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的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8版)有关规定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对工程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记分处理。
    2、工程监理单位责任不落实,疏于管理导致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监理人员与施工方同吃同住,未分开管理的,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4、发现监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给予通报、警告、取销从业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若发现工程监理单位未落实预防、教育、管理责任的,将对工程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实行差异化监管;若为外地工程监理单位,将限制其在福州地区承揽业务。
    5、因监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或在岗不履职而造成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龙岩市建筑业协会摘录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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