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的通知》(闽民管〔2019〕10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减税降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宏观经济稳中向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局和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规范社会组织涉企收费活动是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具体行动和措施,对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把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进一步明确涉企收费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等。
(一)规范会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及时向会员公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商会收取的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及开展业务活动等支出。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并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三)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严格成本管理,主动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营利较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强行服务或强制收费。
(四)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必须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履行申请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的,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奖项的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不得向参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象收取费用,也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
(五)主动降低偏高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适当降低偏高会费和其他收费标准,确保年内各项收费项目只减不增、收费标准只降不升,特别是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在确保正常运行经费时,尽可能的降低会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民政局主要领导和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是本部门(单位)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健全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及时传达减税降费的有关部署要求,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自纠。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对本单位所有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自查,查清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对照治理规范内容,逐一研究提出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并填报《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查情况表》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三)落实集中公示。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组织开展收费信息集中公示的要求,依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社会组织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级评估、信用管理、行政处罚等手段,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的监管;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并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龙岩市民政局
2019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