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发展壮大十条措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以下简称“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分机电安装、装饰装修、智能化、消防、钢结构、幕墙等6个专业,统一冠名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分别代表全省建设工程相关专业质量最高荣誉奖。获得“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称省优质专业工程。
第三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在会员单位中开展,每两年组织评选一次,由省建筑业协会与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联合主办,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评审一次。
凡我省行政区划内或我省施工企业在省外,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工程,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 创建“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承建单位应在专业工程开工后3个月内向省建筑业协会报送《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备案登记表》(见附表1),办理创建工程备案登记,经审核同意并盖章后备案登记生效。未备案登记不得申报。
第五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创建活动应加强过程的管理指导。创建“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应有监理单位对该专业工程的相关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如有质量监督部门抽查的应提供抽查结论性意见,并作为“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的参考内容之一。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开展创建“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活动,做到选好项目、精心策划,制定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的工程创优计划书,通过应用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四新”、QC小组活动、BIM技术等科技进步和先进技术,强化创优措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创优质量目标,推进我省工程创优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建设程序、经竣工验收,具备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并且是完整的专业工程。
第八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工程规模应符合附件2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附件3要求,且必须是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的优良工程。
第九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且无结构或安全隐患和明显的使用功能缺陷。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工程施工质量应有亮点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十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工程交付使用或竣工时间应在近三年以内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不少于一年的使用期。
第十一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施工过程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注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节能技术产品的应用,注重原材料、过程工序质量控制及功能效果测试。采用性能优良的材料和设备,或经各方确认的样板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工程部位、系统进行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项目的评价。评价标准按相关国家标准规范和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列入评选范围的工程:
(一)未备案登记或被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的工程。
(二)曾参加“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但未获奖的工程。
(三)军事工程及保密工程。
(四)各级监管部门发出的涉及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问题或因质量问题被记入部、省、市不良记录的工程。
(五)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原则上应体现工程项目的整体性。一个项目由若干企业共同施工,施工企业应联合申报,但每家企业完成工程量应符合“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申报规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所有申报工程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及各类资料份数按照申报资料总目录表(附件4)要求提供,包括福建省“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申报表(附件5)、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七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设立专家库,专家库专家经省建筑业协会与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由“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有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在本行业有较高威望、良好职业道德、处事公平、公正,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复查组。复查组成员从“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选专家库中选取,原则上采取定期轮换制和项目回避制度,复查组成员不得对所咨询过的工程进行复查。
第五章 工程复查与评审
第二十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申报工程经初审符合条件后,于每年的第三季度由复查组进行现场复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复查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申报单位必须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和提供DVD音像材料)。
(二)听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用户代表等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复查组与上述单位座谈时,申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三)复查实物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 四)查阅有关工程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为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或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获奖情况应提供获奖证书原件。
(五)复查组内部评议,提出书面复查情况材料并向“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评委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工程复查组的汇报,经评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的工程应获得到会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全委总数一半以上的赞同票方为评审通过。
第六章 公示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 经评审会评审通过的工程,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网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有质量问题投诉或有异议的,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核实。经核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请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确认,取消该工程的评委会表决投票结果。
第二十四条 公示结束无疑义的工程报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确认,并公布表彰。公布表彰时间为每年11月份。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单位,颁发“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杯、证书。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不得干扰复查组的正常工作。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隐瞒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停止该企业三年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委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坚持标准,严格控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得收受申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杯和证书。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或重大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有权做出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6月8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暨七届三次理事会议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评审办法(2015年修订)》(闽建协〔2015〕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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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建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备案登记表
2.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项目应具备的规模
3.申报“闽江杯”省优质专业工程奖工程项目整体质量标准
4.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5.福建省“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申报表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