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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 (龙政办〔2016〕211号 )
发布日期:2017-06-13 17:00:14   查阅次数:1902次    字体: 正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把标准化改革作为提升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改进标准制定工作机制,强化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放开搞活企业标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把该管的管住管好,强化强制性标准实施及监督,依法行政。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力争我市更多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站上行业“制高点”,努力增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和竞争力,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改革措施
    根据国家的改革要求,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
    (一) 优化完善推荐性地方标准。
    在标准体系上,进一步优化推荐性地方标准体系结构,突出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公益属性。在标准范围上,推荐性地方标准可制定满足地方自然条件、民族风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完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领域标准门类。
    (二) 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三) 放开搞活企业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我市的有色金属、机械制造、文化旅游、建筑与房地产、能源与精化、农产品加工、烟草、建材、纺织、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互联网、现代物流、健康养老等行业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创建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形式,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增强企业标准创新活力。鼓励标准化专业组织对企业公开的标准开展比对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
    (四) 提高标准化水平。
    鼓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活动,鼓励我市企业赢得技术话语权,增强国内和国际竞争力,带动我市企业产品、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五) 强化农业标准化工作。
    积极助力现代农业发展。深入推进种养殖和管理模式标准化工作,培育和发展我市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试点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
    健全完善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对应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负责人为副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发改委、经信委、卫计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国资委、工商局、食药监局、质监局、安监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国检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我市标准化重大改革事项,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标准化建设重大问题,推动标准制定实施中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市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承担。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要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 加大政策支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43号),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工作资金投入,将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性推荐性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等标准化活动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2016~2018年对取得全国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委会、工作组及省级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承担单位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担任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事业单位,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农业或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的,每完成一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对首次获得福建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上述奖励项目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每年市财政将标准化和品牌奖励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各县(市、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完善奖励政策,对标准化活动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三) 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督。
    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标准的推广运用,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人身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民生保障、信息化等领域标准实施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严肃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保证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约束性,发挥推荐性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四) 加快推进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广泛开展各类标准化培训,建立标准化岗位继续教育制度,努力培育一批企业标准化专业技术人才。重视培养和引进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鼓励标准化人才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对贡献显著的标准化人才实施奖励。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共龙岩市委《关于推进品牌带动的实施意见》(岩委发〔2008〕7号)中关于标准化奖励政策以及对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准保护产品企业的奖励政策不再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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