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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全省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通知 闽建筑[2015]35号
发布日期:2016-01-21 08:57:44   查阅次数:19019次    字体: 正常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建筑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外建筑业企业入闽备案管理,省内外建筑企业在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不得要求办理进入当地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规定》第八条禁止的九种行为。省内建筑企业信息以福建省建筑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二、省外建筑企业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含参加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行信息登记。省外建筑企业应当登录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相应信息系统(下称“省外信息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人员信息(信息登记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企业信息以“省外信息登记系统”所登记的信息为准。

  三、省厅负责对全省跨区承揽业务市场开放情况实施监督,对设立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市、县、区进行约谈、通报。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设置招标条款,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地企业,对违反规定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予以责令整改。

  四、自2016年1月1日起,省厅原则上不再为出省承揽业务的省内建筑企业出具无不良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证明。对于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规要求开具相关证明的,可迳向住房城乡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反映。

  五、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区域承揽业务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建筑市场行为,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管理班子到岗履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扣分。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向社会曝光。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统一开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明确本地负责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活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于2016年1月底前进行修订或撤销。

  七、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建筑行业管理或服务机构的,由该机构协助做好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13〕5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15〕12号)、《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工程监理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5〕13号)、《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厅建筑业处(0591-87610236)、工程建设管理处(0591-8750937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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